访问量:487688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,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:
 

鉴于新闻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后,已正式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”公章,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和服务,促进新闻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,原签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”公章的新闻出版许可证需进行变更换发。现就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公章或由原总署监制的许可证(以下简称旧版许可证)的使用与管理

自2014年6月1日起,空白旧版许可证一律作废,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发放。

已经发放但尚未更换的旧版许可证可继续使用,有效期满或更换新版许可证后自动作废。

二、加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章许可证(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)的使用与管理

原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《图书出版许可证》、《报纸出版许可证》、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、《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》、《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》、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》、《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》(电子书)、《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》(电子书),其新版许可证一律由总局印制,2014年6月1日前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。

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复制经营许可证(磁介质类、刻录类光盘、只读类光盘、电子书)》、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》、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由总局统一设计并提供印制胶片。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完成新版许可证印制工作。新版许可证应加盖各地机构合并后的新公章。

三、有关要求

1.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,加强领导,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。

2.2014年6月1日后,一律不得再发放旧版许可证。换发新版许可证时应收回已发放的旧版许可证。

3.各地要结合许可证年度核验工作,尽快更换已发放的各类旧版许可证。

4.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销毁存有的各类空白或收回作废的旧版许可证。销毁许可证的品种、数量、销毁方式等情况,要专文报告总局综合业务司备案。

5.各地换发新版许可证时,要统一按照许可证登记事项(含许可证编号),逐一建立新版许可证发放档案、数据库,为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。

联系人:和 晔

电 话:010-83138777


 


 


 

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

2014年4月16日

上一篇: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

下一篇:学报召开2015年编委会会议